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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背景
桐城市雙港電鍍廠地塊(以下簡稱“本地塊”),地塊所有權單位為桐城市雙港電鍍廠。地塊總占地面積約1000m2,原涉及電鍍生產的區域占地面積約500m2。
2003年之前,本地塊為空地;2003年,桐城市雙港電鍍廠在此建設生產車間,主要從事電鍍生產、電鍍廢水處理;2007年,因相關政策規定,桐城市雙港電鍍廠停止電鍍生產,與原電鍍工序相關的設施全部停用,部分生產裝置拆除,地塊內污水處理站保留至今;2007年至今,地塊內未發生重大變動。本地塊位于柏年河大壩,后續擬規劃為綠地(G),不作為第一類用地使用,因此本報告風險評估區域使用為第二類用地進行評價。
2017年~2018年,安慶市桐城市生態環境分局組織、開展了桐城市電鍍企業搬遷后遺留地塊土壤調查、監測與評估工作,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承擔了本地塊環境初步調查工作。該調查工作共挑選10個電鍍企業搬遷后遺留地塊,分別是桐城市白馬五金工藝廠(本地塊)、桐城市常青特種釘刷廠、桐城市雙港電鍍廠、桐城市鴻興量具有限責任公司、桐城市新渡廢液處理中心、桐城市美達電腦制版有限公司、桐城市范崗五金工具廠、桐城市范崗鎮雙青制刷廠、桐城市三星電腦制版廠和桐城市建材五金工具廠電鍍企業搬遷后遺留地塊。經初步調查發現,本地塊內土壤環境存在污染,因此安慶市桐城市生態環境分局將其納入污染地塊信息管理系統。
依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規定: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需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土壤環境調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條第一款、第二款“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為了解本地塊歷史生產活動(電鍍工序)對地塊內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影響情況,安慶市桐城市生態環境分局委托安徽工和環境監測有限責任公司開展地塊環境詳細調查工作,以明確地塊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況。
根據初步調查結果,本地塊原電鍍車間區域及原廢水排放區域的土壤部分點位監測結果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根據詳細調查中的資料顯示,本地塊屬于二類用地,對比初步調查報告中的檢測結果,本地塊原電鍍車間區域及原廢水排放區域部分點位超出第二類用地篩選值。需要進行風險評估。
本次風險評估階段,地塊使用性質全部為第二類建設用地使用,因此本次風險評價階段對前期初步調查和詳細調查數據進行重新分析,并進行風險評估,并編制完成了《桐城市雙港電鍍廠地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如若后期用地性質非第二類建設用地,需重新進行風險評估等工作。
二、本次風險評估情況
2.1土壤風險評估情況
由于本地塊用地性質在詳細調查階段變為第二類建設用地,本次風險評價階段對前期初步調查和詳細調查數據進行重新分析,并進行風險評估。如若后期用地性質非第二類建設用地,需重新進行風險評估等工作。
根據初步調查和詳細調查的檢測結果,地塊內土壤的六價鉻和砷超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二類建設用地篩選值標準限值要求。其他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類、氰化物滿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二類建設用地篩選值標準限值要求。
因此本次風險評估,針對地塊內超標的六價鉻和砷進行風險評估。
2.2地下水風險評估情況
根據本地塊初步調查和詳細調查結論,本地塊內地下水監測結果均達到《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Ⅲ類標準。地塊內地下水無超標,無需進行地下水風險評估。
三、地塊土壤中污染物修復范圍和工程量
目標地塊總修復土方量為489.48m3,修復深度在0-4m。其中污染因子為六價鉻和砷。
委托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
項目單位:安慶市桐城市生態環境分局
聯系人:姜文生 聯系電話:19397217370
報告編寫單位及聯系方式
編制單位:安徽工和環境監測有限責任公司
通訊地址:合肥高新區柏堰科技園香樟大道168號科技實業園D-19樓
聯系人:夏志遠 聯系電話:15555421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