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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地塊名稱:奧林花園城北地塊;
占地面積:131851m2(197.7765畝);
地理位置: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漢王路西側;
委托單位:碭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安徽工和環境監測有限責任公司
未來規劃:調查地塊后期規劃為商住混合用地(Rb),其中住宅用地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規定的第一類用地,商業用地屬于第二類用地,從嚴評價,本次調查均采用《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規定的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
調查啟動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二、第一階段調查主要內容
根據前期地塊的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情況進行分析。
(1)項目地塊由3個地塊組成,歷史上作為農田、居民住宅及養殖場使用。其中2012年之前,地塊一為道路,地塊二和地塊三為農田;2012~2014年,地塊一由道路變為綠化帶,地塊二和地塊三內主要為農田,地塊二西南角存在一處民房,地塊三西北側存在7處民房;2014年~2017年:地塊一仍為綠化帶,地塊二和地塊三內主要為農田,地塊二內民房于2017年上半年全部拆除,地塊三內仍有一處民房;2017年~2022年:地塊一仍為綠化帶,地塊二內為農田,地塊三內有一處民房于2022年底拆除;2022年至今:項目地塊主要為農田,存在地表水(侯樓溝)。由于地塊三歷史上存在養豬場和廢品回收站,可能對調查地塊造成潛在污染。綜上,地塊內涉及的潛在污染源為氨氮、石油烴(C10-C40)。
(2)地塊外500m范圍內存在多家工業企業從事生產活動,主要考慮地塊東側距離76m左右的碭山縣紅旗電纜有限公司及東南方距離較近的安徽王泰電氣集團有限公司、安徽泓佳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星耀門窗、宿州永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綜上,地塊周邊企業的存在可能對調查地塊造成污染,存在潛在污染物VOCs、銅及其化合物、廢潤滑油、廢乳化液、廢拉絲液、鉛、汞、甲苯、二甲苯、多氯聯苯。
綜上,地塊內歷史上和地塊周邊存在多家工業企業從事生產活動,存在潛在污染風險,為進一步保障土壤利用安全,應進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三、第二階段調查主要內容
(1)在第一階段環境調查(資料搜集與分析、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的基礎上,識別出明顯特征污染因子為氨氮、石油烴(C10-C40)、VOCs、銅、鉛、汞、甲苯、二甲苯、多氯聯苯,其中VOCs、銅、鉛、汞、甲苯、二甲苯在45項基本項之內。
(2)參考《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現場采樣過程中XRF和PID檢測值均無異常;地下水采樣過程中PID無異常,氣味無異常。
(3)本次調查共設置了29個土壤監測點位(含對照點),累計采集并送檢129個土壤樣品(含13個平行樣),主要分析了《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項基本項及pH、石油烴(C10-C40)、氨氮、多氯聯苯。經調查發現,該地塊所有土壤監測項目的最大檢出濃度均不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及河北省地方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DB13/T 5216—2022)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4)本次調查共設置10個地下水監測點位(含對照點),累計采集11個地下水樣品(含1個平行樣),主要分析了《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表1中的45項基本項及pH、石油烴(C10-C40)、氨氮、多氯聯苯。經調查發現,該地塊所有地下水監測項目的最大檢出濃度均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限值及《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附件5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5)底泥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底泥樣品中各項監測項目的最大檢出濃 度均不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6)地表水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地表水樣品中各項監測項目的最大檢 出濃度均不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IV類水限值及《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限值和《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號)附件5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標準限值。
綜上所述,該地塊土壤和底泥樣品中各項檢測項目的最大檢出濃度均不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及河北省地方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DB13/T 5216—2022)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地下水樣品中各項檢測項目的最大檢出濃度均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IV類標準限值和《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號)附件5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地表水樣品中各項監測項目的最大檢 出濃度均不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IV類水限值及《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限值和《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號)附件5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標準限值。
地塊滿足第一類用地開發建設需求,無需開展進一步的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