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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南二環與宿松路交口東南角地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東流路176號,本次收儲面積164089.07平方米,合246.1336畝,中心經緯度為橫坐標525354.725,縱坐標3521310.902。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地塊東至桐城南路,南至竹西工業園,西至宿松路,北至南二環路。根據《南二環路與宿松路交口東南角(BH10-A-01、BH10-A-02)街坊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塊未來用地規劃為新型商務用地、公園綠地、體育與城鎮社區服務設施混合用地、幼兒園用地、二類城鎮居住用地,屬于第一類用地。
二、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論
根據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地塊歷史沿革清晰:
(1)1962年以前地塊作為勞改農場,屬于監教場所用地。
(2)1962年,巢湖汽車配件廠搬至合肥南郊勞改隊建廠。
(3)1968年,江淮第一臺2.5噸載貨汽車誕生。1969年,江淮生產出首批20臺汽車。
(4)1985年,江淮開始量產其第一代輕型卡車。
(5)1990年,國內江淮第一條客車專用底盤誕生。1993年,江淮底盤產銷量突破了萬臺。
(6)1996年,江淮回歸輕卡業務,開發第二代輕卡。1997,全新的輕卡產品誕生。
(7)2001年,江淮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江淮載貨車首次參軍。
(8)2018年6月,江淮為轉產到新港基地,本廠區全面停產,停產后廠區的管理大樓作為總部辦公室進行辦公。
項目組在第一階段調查中通過資料收集和審閱、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等方式對調查地塊及其周邊進行了詳細分析和污染識別,并對本項目紅線內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情況作出總結,主要結論如下:
(1)重點區域:輕卡一廠區域、車架廠區域、污水處理區域、固廢區域、油庫區域、鍋爐站及煤場區域。
(2)關注污染物:鉛、砷、銅、汞、鎘、鎳、六價鉻、總鉻、鋅、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烴、多氯聯苯、多環芳烴、苯系物。
上述污染因子在生產活動中可能通過地下水遷移、大氣沉降和雨水淋溶下滲等污染途徑,對地塊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應按要求開展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三、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論
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共設置112個土壤采樣點(S1~S100、GW1~GW12),土壤樣品檢測項目為《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的基本項目45項(包含重金屬、苯系物、多環芳烴)加測pH、總鉻、鋅、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烴(C10~C40)、多氯聯苯(總量)。地塊內設有12個地下水采樣點(GW1~GW12),地下水樣品檢測項目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表1基本項目(除雙放射、微生物)(包含六價鉻、鉛、砷、銅、汞、鎘、鋅、氟化物、氰化物)加測總鉻、鎳、多環芳烴、苯系物、石油烴(C10~C40)、多氯聯苯(總量)。
土壤和地下水樣品檢測結果表明:
從土壤理化性質的檢測結果可得土壤樣品pH值為6.5~7.91,土壤樣品堿性所占比例較大,整體土壤偏堿性。從土壤樣品檢測結果可得,土壤樣品的各指標檢測中除pH外,砷、鎘、銅、鉛、汞、鎳、苯并[a]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萘、四氯化碳、氯仿、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甲苯、對/間二甲苯、鄰二甲苯、鋅、總鉻、氟化物、石油烴(C10~C40),共計30項檢出。檢測結果顯示,重金屬和無機物指標檢測值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揮發性有機物與半揮發性有機物指標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氰化物、多氯聯苯(總量)未檢出,鋅、總鉻、氟化物檢出濃度均不超《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石油烴(C10~C40)檢出濃度均不超《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根據土壤檢測結果分析,地塊內檢測點位與清潔對照點相比,污染物濃度相當,且各檢出污染物濃度均不超第一類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因此,推斷本地塊未受到污染。檢測結果顯示地下水檢測項目中,檢出污染物指標為:pH、色度、嗅和味、肉眼可見物外,共有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氯化物、鐵、錳、銅、鋅、鋁、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耗氧量、氨氮、鈉、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氟化物、汞、總鉻、鎳、石油類,共計20項指標,其余未檢出。各指標的檢出濃度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的IV類標準。
根據調查結果,南二環與宿松路交口東南角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可結束土壤污染調查工作,無需再做下一步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從土壤風險的角度,本地塊人體風險可以接受,地塊用地可滿足后續第一類用地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