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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塊基本情況
(1)地塊名稱:阜陽北路與梅沖湖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塊;
(2)占地面積:142084.64m2;
(3)地理位置:合肥市長豐縣雙鳳經濟開發區阜陽北路與梅沖湖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心經緯度為:31.016389°N,117.004167°E;
(4)四至范圍:北至滁河干渠、南至梅沖湖路、西至蒙城北路、東至阜陽北路;
(5)地塊規劃性質:住宅用地、公園綠地和商業用地;
(6)委托單位:安徽長豐(雙鳳)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7)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單位:安徽工和環境監測有限責任公司;
(8)調查時間 :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
(9)調查緣由:本次調查地塊此前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M)、村莊建設用地(H)和農林用地(E),之后用地性質變更為城市建設用地中居住用地(R)、公園綠地中的社區公園或者兒童公園用地(G1)和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的要求,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二、第一階段調查
2023年1月,安徽長豐(雙鳳)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委托安徽工和環境監測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對雙鳳經開區城市中心阜陽北路與梅沖湖路交叉口東北角地塊(以下簡稱“本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
通過收集歷史資料、現場踏勘、人員訪談。調查地塊內有代崗村、雙墩交警中隊、雙墩法院、合肥豐源歐陸裝飾材料廠、合肥宏華門窗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先立輕型活動房制造有限公司、八一駕校、江蘇朗潔員工休息處及糧庫宿舍,其中代崗村、雙墩交警中隊、雙墩法院、合肥豐源歐陸裝飾材料廠、合肥宏華門窗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先立輕型活動房制造有限公司、八一駕校均已拆除,江蘇朗潔員工休息處即將搬遷,糧庫宿舍尚有少量人員居住。通過現場踏勘,地塊西南角為江蘇陽光朗潔員工休息處。地塊東南角有一廢舊車輛停放處,該停放處停放的車輛為代崗村征遷過程中遺留下來的廢舊車輛,該區域地面已做水泥硬化處理。地塊東北部有少量堆土,堆土主要產生于地塊拆遷動土過程。地塊西南部有一條水溝。地塊地塊其它部分均已拆除,大部分區域長有雜草和農作物。
通過環保部門人員訪談,未發生過環境污染事件。地塊周邊1000m范圍內企業有海螺水泥廠、油庫、加油站、汽修廠、廢品站、瓷磚廠、伊利乳業等。地塊內及周邊企業可能存在污染物隨地下水遷移、大氣沉降對地塊造成污染,需要進行二階段的調查,通過現場采樣分析確定地塊是否存在污染。
三、初步采樣調查
本次調查共布設33個土壤監測點位(包含4個對照點)、4個地下水監測點位(包含1個對照點)、1個地表水監測點位和1個底泥監測點位,共采集 84 個土壤樣品、4個地下水樣品、1個地表水樣品、1個底泥樣品。
本次調查實驗室分析主要由安徽工和環境監測有限責任公司、淮北禾美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完成。
監測結果如下:
(1)土壤環境
地塊所檢測45項基本因子及石油烴(C10-C40)中均滿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標準;pH值濃度范圍6.25-7.81,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中土壤酸化、堿化程度分析,監測點位均呈無酸化和堿化狀態,與對照點基本一致。
(2)地下水環境
地塊內點位地下水檢測因子均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Ⅳ類標準限值;石油烴滿足《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標準。
(3)地表水環境
根據檢測結果:地塊內地表水檢測因子中五日生化需氧量不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Ⅳ類標準限值,但滿足Ⅴ類標準限值要求;地塊內地表水檢測因子中總磷不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Ⅴ類標準限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和總磷不屬于本項目特征污染物指標。
四、調查結論
調查結論:經地塊調查的歷史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及初步采樣分析,調查地塊土壤污染物含量不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的第一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地塊內點位地下水檢測因子均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Ⅳ類標準限值;石油烴滿足《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標準;地表水總磷不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Ⅴ類標準限值,但考慮到地塊內地表水用于農業灌溉且水量很小,故判斷該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