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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地塊名稱:金利工業園西桃花路東地塊;
占地面積:36151.57m2(54.23畝);
地理位置: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金利工業園西、桃花路東側;
委托單位:碭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安徽工和環境監測有限公司
未來規劃:根據《碭山縣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2011版),該地塊后期規劃為居住用地(R21),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規定的第一類用地;
調查啟動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二、第一階段調查主要內容
根據前期地塊的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情況進行分析。
(1)2004年至今,地塊中部及東側一直為農田,西側2014年之前為胡勇養豬場,2017年之后西側主要為住宅及苗木,地塊內歷史上不存在工業企業。綜上,地塊西側存在潛在污染物總氮、總磷、氨氮。
(2)地塊外主要考慮地塊東側緊鄰金利工業園,該工業園2003年之前主要為碭山金利卷煙廠,2015—2018年存在鉛蓄電池廠,現在工業園內主要為農藥倉庫和一處道路指示牌噴繪個體經營戶。地塊周邊企業的存在可能對調查地塊造成潛在污染,存在潛在污染物鉛、苯、二甲苯、石油烴(C10-C40)、草甘膦、毒死蜱、氯氰菊酯。
綜上,項目地塊內及周邊存在潛在污染源,為進一步保障土壤利用安全,應進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三、第二階段調查主要內容
(1)在第一階段環境調查(資料搜集與分析、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的基礎上,識別的特征污染因子為總氮、總磷、氨氮、鉛、苯、二甲苯、石油烴(C10-C40)、草甘膦、毒死蜱、氯氰菊酯。
(2)參考《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現場采樣過程中XRF和PID檢測值均無異常;地下水采樣過程中PID無異常,氣味無異常。
(3)本次調查共設置了9個土壤監測點位(含對照點),累計采集并送檢40個土壤樣品(含4個平行樣),主要分析了《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項基本項及pH、石油烴(C10-C40)、全氮、氨氮、總磷、草甘膦、毒死蜱、氯氰菊酯。經調查發現,該地塊所有土壤監測項目的最大檢出濃度均不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及河北省地方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DB13/T 5216-2022)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4)本次調查共設置5個地下水監測點位(含對照點),累計采集6個地下水樣品(含1個平行樣),主要分析了《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表1中的45項基本項及及pH、石油烴(C10-C40)、全氮、氨氮、總磷、草甘膦、毒死蜱、氯氰菊酯。經調查發現,該地塊所有地下水監測項目的最大檢出濃度均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限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IV類標準及《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附件5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綜上所述,該地塊土壤樣品中各項檢測項目的最大檢出濃度均不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及河北省地方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DB13/T 5216-2022)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地下水樣品中各項檢測項目的最大檢出濃度均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標準限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和《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號)附件5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調查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滿足第一類用地開發建設需求,無需開展進一步的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工作。